一、行政再审听证程序
(一)听证活动应有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双方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同等的权利。听证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均负有举证的义务。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均享有质证的权利。
(二)听证活动应当公开进行,但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除外。
(三)听证活动可由审判员一人主持,或由二名或二名以上审判员参加,书记员一人担任记录。
(四)听证活动应当围绕再审申请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必要时可对全案进行听证。
(五)听证活动允许有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参加。
二、听证结束后,对再审申请如何处理
听证结束后,合议庭经评议对再审申请可作出下列处理:
(一)原裁判正确,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应予驳回;
(二)原裁判正确或无重大差错,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自行和解的,应制作和解笔录,由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
(三)原裁判可能有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的,合议庭应向分管院长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由分管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对原审案件中止执行及提起再审;
(四)、原裁判确有错误的,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保护当事人民事权利的意思自治,应及时提请审判委员会批准,进入再审程序予以处理。
三、申请再审应在什么时间范围内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以下四种情形的,即: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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