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减少抚养费的情况是一方出现特殊情况时,双方可以协商减少。主要情况如下: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法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金额支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承担,有抚养能力;因犯罪被监禁改造,无力支付的;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配偶愿意承担继子女的一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或教育费。
离婚后孩子抚养费怎么算?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具体可以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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