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浙江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浙江大学学生周一超死刑。这个学生在今年1月参加乡镇公务员的考试,总成绩排名第五,但是到了4月,他并没有收到录取通知书。于是,他购买了菜刀和水果刀,到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询问经办人干某,得知自己体检结果为“小三阳”,不合格,而另一位手指残疾考生则属合格类。遂用水果刀将干某刺成重伤,并在激愤中将与干某同办公室的张某刺死。
有关的报道说,宣布判决那一天,周一超的一些同学来了,一位同学说:他要不是好人,我就不来了。周的寡母在法庭内外凄凄惶惶的样子,令人泪下。判决宣布后,受害人的亲属当庭鼓掌,而周的一位女同学则对此恨恨地说:“真是没有人性!”
这虽然是一个很小的细节,但是很触动我:在决定一个人的生命的问题上,人的感情、倾向、价值决断,竟然是这样矛盾冲突,这样水火不容啊!
此事涉及死刑的公正性问题,或者说,实在只是人的公正感的问题,按照一些法学家的话,是“死刑的德行”问题。“死刑的德行”,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刑事法论坛2000年举办的一次讲座中的题目,后来编入北大陈兴良教授主编的《法治的使命》一书。应该说,这次讲座对我的观点影响较大。
在我看来,周一超犯罪的恶劣情节,应该被判处最高刑,如果最高刑就是死刑的话。但是,最高刑不见得就一定是死刑。因为,死刑也许并不像我们一般认为的那样公正。
一个人,杀了另一个人,无论是出于冷静算计还是情绪激愤,无论他以前恶行累累还是表现尚好,它都不仅是这个人对那个人的生命的错误的价值判断,而且是对人类生命的错误的价值判断。国家对杀人犯判最高刑,就是对人的生命的价值判断-生命价值最高;但是这样的价值判断,以剥夺另一个生命的形式来体现,本身就是一种逻辑的矛盾。中国政法大学曲新久教授有一句话,“杀戮不能成为另一种杀戮即死刑存立的理由”,就是揭示这种矛盾。
再说公正感:我们今天认为“以眼还眼”,这个人把你的手砍断你就把他的手砍断,是公正的吗?这在远古血亲复仇的时代,都是公正的,但是在现代就不公正了。这是为什么?许多人没有想过,但其道理的确耐人寻味。变化的不是犯罪,不是刑罚,而是我们自己的公正感啊!那么,以此类推,这个人杀掉了一个人,国家再把他杀掉,是同样的道理。公正的尺度,人的公正感,是承受历史和文明进步而变化的。这就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废除死刑、我们国家一些法学家呼吁废除死刑的理由。
西南政法大学邱兴隆教授在主讲“死刑的德行”时,说了这样一句话:“在全世界已经有一半国家废除死刑的今天,在世界上的死刑有2/3以上发生在我们国家的今天,仍然继续为死刑高唱赞歌,有违一个学者的良心。”这句话令人动容,但并非废除死刑的充分理由。实际上,废除死刑所面临的最大的障碍,也许还不是经济秩序、社会治安、国家安全等功利目标对它的长期依赖,而是人们普遍的公正感的问题,是人的普遍的价值判断问题。如果人们认为没有死刑就得不到公正,并且这种看法相当普遍,使社会的公正感缺失,那么法治就没有提供它应该提供的东西。而人的公正感的变化,人们基于对生命的价值判断之上的公正感,既有赖于文化宣传,也依赖于国家示范。
“国家示范”怎么讲呢?就是国家要在自己的法制中表现出生命高于其他价值的价值序列。以上谈的还是“以命抵命”是否公正的问题,但更值得质疑的是“以命抵钱”的公正性问题。主讲“死刑的德行”的邱兴隆教授说:“我们的旧刑法规定,盗窃数额巨大,可以判死刑……现在新刑法对普通盗窃罪没有再规定死刑,但是,不是还有许多经济犯罪规定有死刑吗?这与对盗窃几万处死刑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同样强调可以牺牲人的生命来保护财产或者经济秩序。”我听说多年前有一个年轻的会计贪污了20万元,正赶上“严打”,就判了死刑。我常常想,这个家庭到现在也许已不只有一个20万元了,但是那个年轻的生命没有了。这就是生命和财产的根本不同,是它们价值的根本不同。
杀人犯否定人的生命价值,法律的一些罪名对应着死刑,当然不可同日而语,但在某种深层的文化(包括制度)背景前,可能共同提出这样的问题,那就是:生命价值到底几何?人们普遍地怎样评估生命价值?这种评估受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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