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建设工程监理人时,其主要职责包括:在合同执行期间,应按照合同规定派遣足够的人员进行监理工作;在合同期间或合同终止后,必须获得相关方的同意,方可泄露与本工程或合同业务相关的保密资料;除非得到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否则监理人和其职员不应接受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报酬,以确保监理行为具有公正性。
委托建设工程监理人时,其主要职责包括:
1.在合同执行期间,应按照合同规定派遣足够的人员进行监理工作;
2.在合同期间或合同终止后,必须获得相关方的同意,方可泄露与本工程或合同业务相关的保密资料;
3.除非得到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否则监理人和其职员不应接受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报酬,以确保监理行为具有公正性。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人 职 责 : 监 理 范 围 与 同 意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人的职责包括: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如果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则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如果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则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停止施工或者不停止施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则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批准,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因此,对于建设工程监理人职责中的监理范围与同意,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与合规。
委托建设工程监理人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与合规。监理人的主要职责包括:在合同执行期间,应按照合同规定派遣足够的人员进行监理工作;在合同期间或合同终止后,必须获得相关方的同意,方可泄露与本工程或合同业务相关的保密资料;除非得到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否则监理人和其职员不应接受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报酬,以确保监理行为具有公正性。
《建筑法》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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