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使用注意事项有以下6点:
1、最好不要借给别人使用,保管以防丢失;
2、身份证复印件不要随便丢弃;
3、身份证复印件要做标注,在使用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事情的时候;
4、要标注“仅可使用一次,再复印无效”;
5、标注分三行书写;
6、标注要和身份证的实际内容有接触的部分,但是不要挡住关键信息。
身份证照相注意事项
1、拍摄时请保持坐姿端正、头部正直;
2、拍摄时请穿着深色有领服装;
3、拍摄时请保持面部洁净,禁止化浓妆,否则将影响人像信息采集质量;
4、拍摄时因眼镜镜片有反光现象,长期戴眼镜的居民在拍照时请佩戴拍摄点提供或自带的无镜片眼镜框;
5、拍摄时为保持本人原貌请不要佩戴各种首饰。染多色彩发、奇异发型者请恢复本色后拍摄;
6、拍摄前请将头发整理好,长发者应露出两耳,发髻不要盘在头顶,不要留太高的发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六条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五条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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