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应当记载哪些内容
1、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1)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间内向受理法院申报其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否则,被申请人将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2)凡知悉被申请人生存现状的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内将其所知道情况向受理法院报告。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五条
二、宣告失踪的条件有哪些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宣告失踪有严格的法律条件:
(1)下落不明状态持续2年。下落不明是指离开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没有任何音讯持续达到2年。
(2)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申请。有申请资格的是近亲属及有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利害关系人。
(3)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法院是作出宣告失踪的法定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作出宣告失踪的决定。
法院收到宣告失踪的申请后,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3个月内,如果失踪人出现或有其他方法确定其下落,宣告失踪程序中止;如果仍然下落不明,则依法宣告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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