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信托设立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首先,信托设立人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设立人为自然人,一般必须年满18周岁且心智健全,能够签订信托合同进行单方宣告订立生前信托或者能够订立遗嘱设立遗嘱信托。
(二)对信托财产拥有所有权且能够转让
其次,因信托设立人要把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那信托设立人必须拥有这个财产并能够将这个财产转让至受托人。
(三)具有设立信托意愿
最后,信托设立人须明确表明他具有设立信托的意愿。最常见的方式就是在信托文件中使用“信托”“受托人”这类词语。
如果某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订立遗嘱、签订合同,同时他又合法拥有相关财产的所有权并能将这些财产转给受托人,那这个人就可以将他的财产设立信托。不过,实践中,一些专业信托公司基于税务或法律合规的考虑,不接受一些特定身份的客户,比如信托设立人是公民或者设立人具有一些不好的记录或者设立人设立信托时已经资不抵债,具体的这些判断标准信托设立人可向他的信托架构规划师进行咨询。
托设立的方式包括三种:
(1)财产所有人以明示行为确定信托基本要素,并将信托财产授与受托人;所设信托为明示信托。
(2)法院根据财产授与人的默示行为意图,以判决方式推定信托基本要素;所设信托为默示信托或强制信托。
(3)当事人之间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和法律事实(如财产所有人死亡)而产生信托关系,其信托要素的确定依法定规则;所成立的信托为法定信托。
在信托设立方式中,明示信托的设立具有重要的意义,信托法通常将其分为生前信托和遗嘱信托两类。明示信托的设立不同于合同订立,它本质上是财产授与人的单方行为,并且不须具备“对价”因素即可有效成立。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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