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新征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缴纳土地使用税。这是基于上世纪80年代土地使用者直接取得土地的情况,随着我国土地利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和土地管理模式的逐步规范,土地出让的主要方式是由地方土地储备中心征收土地,然后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因此,财税[2006]186号文规定:以出让或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应当自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时间后次月起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土地交付时间的,受让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次月起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
目前,地方土地储备中心征收耕地后,有两种方式办理相应的耕地占用税。一种方式由当地土地储备中心支付,作为土地开发成本的一部分,反映在招拍挂价格中;另一种方式由土地出让方支付。对于后一种情况,需要进一步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政策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的有关规定,闲置土地出让前应当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才能依法组织出让。因此,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为建设用地,不直接取得耕地。无论耕地占用税如何缴纳,都应适用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义务时的政策。因此,公告明确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是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的规定,自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时间后的次月起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的,从合同签订后次月起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
全文69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