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用人单位可否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
时间:2023-04-10 20:13:28 1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一、中断劳动关系时失业险还可以享受吗

可以。一般来说,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义务。具体而言,对于劳动者因其自身原因而中止劳动合同的,可根据劳动者主观过错情况来决定用人单位的义务履行与否。劳动者主观有过错的,如非因公意外失踪、被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的,用人单位可以中止全部义务的履行。

劳动者没有过错的,用人单位义务履行的内容仍然不变。至于应征入伍,用人单位先前所负的义务在这段时间则完全由国家来承担履行。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亦可依据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表决通过的相关决议、办法、规章制度来执行。

对于双方协商中止劳动合同履行,则由双方协商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的权利义务履行。对于因其他原因导致的劳动合同中止,除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情况外,一般可以根据双方的合同和事后约定内容来执行。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期间,用人单位一般不得减弱其对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劳动者的权利在此期间不受影响。

此外,在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前或中止履行后,双方也负有相应的协助义务,具体包括以下两点:

1.劳动合同中止前的告知义务与中止事由的知情权

除意外失踪、被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等情况以外,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任何一方要中止劳动合同必须提前通知对方。从告知义务分担来看,劳动者一般对因其本人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况负有向用人单位告知义务,在告知的同时必须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明文件。用人单位一般对因法定原因、单位自身原因及共有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况,负有向劳动者告知的义务,并对因自身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况向劳动者提供真实报告。通知的方式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2.劳动合同中止后重返工作的权利与保障义务

劳动合同履行中止与劳动合同履行终止不同,它是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暂停,在暂停事由消失后仍然要恢复履行,因而会出现劳动合同中止期满后劳动者重返工作岗位的问题,劳动者重返工作岗位既是其权利,同样也是其义务。为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劳动合同中止时,对于中止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给劳动者出具证明,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劳动者基本情况、在本单位的工作岗位、工作年限、劳动合同的起止日期、中止的原因及中止的起止日期。劳动者在中止期满后超期不归,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和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尽可能地恢复劳动者原有的工作岗位,在不能提供原岗位的情况下,应安排适当的岗位并负责提供相应的上岗培训,对于确实无法解决的,要按照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二、临时工辞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临时工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以依照劳动合同解聘临时工。

第二十二条临时工可以依照劳动合同辞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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