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因公司设立失败而引起的相关问题。公司设立前,因设立公司发生的外债纠纷,由全体投资者或者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承担。公司的设立期限,自签订设立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之日起计算,至签发营业执照之日止。设立公司的债务范围,应当确认为设立公司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公司不承担不必要的费用
公司设立失败的,投资者、发起人对公司设立所必需的行为所产生的外债承担连带责任;内部按协议或出资比例承担。因部分投资者、发起人未缴纳出资或者其他过错导致公司设立失败的,其他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提起诉讼的,请求判决应当承担设立费用和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因部分股东出资不足或者有瑕疵而提起诉讼,责令补足出资或者补正瑕疵出资,支付相应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公司拒不起诉,其他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以代位权方式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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