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失败后,公司未按规定设立时如何处理出资问题,发起人应当返还相应的出资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公司不能成立时,应当对公司设立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因发起人的过错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对认股人支付的股款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因故不成立,债权人要求全部或者部分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设立公司发生的费用和债务的责任,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比例分担责任;对责任比例没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对出资比例没有约定的,因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不能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应当承担设立时的费用和债务的,按照等额分担责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确定过错方的责任范围,这是对公司设立失败后若干问题的回答。公司成立失败,自然要回报投资者投入的资金。在公司成立之前,我们也应该就这些问题达成协议,以免在以后的实际操作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如有其他需要法律咨询的问题,欢迎访问律师协会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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