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军为专用名词不能作企业名称使用
原告李某某经批准,于2001年6月至今在兴国县城开办饭店,核准字号为兴国县红军饭店,经营范围及方式为饮食、住宿、服务。被告李某于2003年9月30日在兴国县城开店从事住宿、副食、茶业、服务、零售,取字号为红军大酒店并使用至今,但一直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被告开业后,引起了一定范围内的顾客误以为红军大酒店就是原告李某某开办的红军饭店,原告的经营因此受到一定影响,造成一定损失。
兴国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国工农红军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第二次革命战争时期的革命武装,后俗称为红军,具有革命历史意义和社会影响作用,属专用名词,依法不能作企业名称使用。故原、被告使用红军一词,作为开办的饭店或酒店名称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受法律保护。据此,2006年6月14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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