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只售不租是否违法
时间:2023-03-30 10:31:25 2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车位、车库是小区业主共同生活的重要辅助设施,性质上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但这不意味着,车位、车库就是专用住宅部分的从属物,因为车位、车库是相对独立的。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实践中存在的只租不售、只售不租等做法,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一、建筑区划内的车库车位归谁所有?

一是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二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规划外的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于属于规划外,且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建设的,较易形成属于业主共有的共识,属于业主共有。

二、小区停车库要达到什么标准才能收费

1、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地面)停车服务收费最高70元/车/月。临时进入居民住宅小区的社会车辆,首小时内不计费,超过1小时按2元/小时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每天(24小时以内)最高收取10元。

2、对普通住宅小区内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或者车库内的车位按照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含车库公共照明用电费用)。

1)多层住宅小区按照该小区多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2)高层住宅小区按照该小区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3)多层、高层混合住宅小区共用地下车库(车位)的,按照该小区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4)住宅和非住宅混合的小区,对住宅业主按照该小区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对非住宅业主实行市场调节价。

3、租用地下车库(车位)和机械化立体停车库(车位)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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