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对开发商只售不租,并且在没有满足业主使用的情况下出售给其他小区业主的做法,可与开发商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业主在购房前,要弄清地下车位归属,向开发商提出租车位要求,并把开发商的承诺内容写进合同中。
一、车位纠纷的类型有哪些?
(一)因车位、车库的权属产生的纠纷。
该类纠纷应该是数量最多的纠纷,产生纠纷的原因非常复杂,如最常见的开发商在未满足小区业主需求的情况下,高价将车位出售、出租给第三方导致的纠纷;又如开发商将本属于小区共有道路或其他场所改成车位,却又向业主收取停车费导致的纠纷,再如开发商为业主购买停车位,享受停车服务设置各种人为障碍所导致的纠纷等等。
(二)关于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产生的纠纷。
法律规定,小区内规划用于停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应当”在法律上同“必须”的效力基本一致,只是后者更有强调的意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对开发商有强制性,意味着即便开发商拥有对车库的所有权,但只要小区内业主对车库的需要还没有满足,开发商就不能将车库卖给他人。即使已经出售,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亦属无效合同。因此,只要业主不明示放弃,开发商就无权将车位、车库卖给外来者,因此,如果开发商在未满足小区内业主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将小区内车位卖给业主外的人,业主可以基于该项规定提起诉讼,该纠纷也应该适用为车位、车库纠纷这一案由。
(三)业主之间因车位、车库所有权及使用中发生的纠纷。
在建筑区划内,停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应当只限在开发商与住户之间约定所有,并只可在小区住户之间进行转让,而不宜转让给区分所有权人以外的第三人。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小区由于外来人口过多而导致的人员流动大,不安定因素增多等问题。如果该小区内业主将车位卖给非小区的住户,则小区业主或业委会可以提起诉讼。
二、如何识别小区停车位产权?
1、停车场在小区房屋销售时未按公建面积公摊,车位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对业主出售,此时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受到法律保护。
2、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停车场按公建面积分摊给了全体小区业主的,从法律上讲,该车位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与个别业主签订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
3、地下停车场是由人防工程改建的,尽管该面积未分摊给全体业主,但开发商也无权出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规定:“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因此可知,人防车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能,该类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
三、购买车位要留意什么
车位首先要看是不是属于开发商所有,即开发商是否有车位的所有权。
还要先确定该车为是否已经作为公摊面积。如果地下车位的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被小区业主分摊了,那么开发商是无权出售的。
小区车位交易一般遵循“限内原则”,即只有小区内的业主才可以买小区内的车位。如果非小区内的市民要单独购买小区内的车位,车位产权是无法得到房管局确认的。
将购买车位的细则写入合同内。此外,购买车位后若要再行转让、出租时,仍要遵循限内原则,即转让或出租的对象仅限于小区内的产权人或房屋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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