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的,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一、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工伤职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个别情况下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领取《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介绍信》、《委托书》;
(三)持《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及《委托书》到原治疗医院填写伤病情及医疗经过,并由治疗期间的主治医生签字、医院医务科盖章;
(四)持《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及《介绍信》到指定医院工伤职工对伤病情定性定量意见、并由医师签字、医院医务科盖章;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在《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加意见并盖章;
(六)把填写好的《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有关病历及诊断证明,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七)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后,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由专家组对工伤职工进行重新检查后再作出鉴定意见;
(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之日起六十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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