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次申领证、换证及丢失补证的,均应携带居民户口簿和两张近期黑白正面免冠标准照片(大头像),到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
二、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在从生日起计算的三十日内,到派出所办理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
三、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换领新居民身份证:
1、从本市(县)辖区以外迁入户口的;
2、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应申报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时,应申报换领新证;
3、变更居民身份证登记内容的同时,应申报换领新证。在换领新证的同时将原居民身份证交回派出所。
四、遗失居民身份证自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找到的,再向派出所申报补领居民身份证。在此期间,如急需使用证件,可到派出所申领临时身份证,但仅限于乘坐飞机、车船和住宿使用。
五、第一次申领证、换证的,需交纳证件工本费20元,丢失补证的交纳证件工本费40元,临时身份证交纳证件工本费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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