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孕妇的条件
时间:2021-09-05 18:25:11 23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开除孕妇的条件

开除妇女要看具体的情况。

依法开除的,没有赔偿。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违法解除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孕妇的心理健康

孕妇的心理卫生是否健康,直接影响着胎儿的健康。孕妇的情绪悲伤或恐惧,严重者会造成胎儿早产,甚至胎死腹中。

据介绍,人的情绪与大脑皮层、边缘系统和植物神经关系密切。情绪的变化会引起生理上的变化,医学临床研究表明,许多疾病都与患者的情绪有关,而孕妇的心理状态对胎儿的影响更为敏感。

当孕妇的精神愉快、情绪和谐时,血液中有利于胎儿健康发育的激素和化学物质增加,胎儿的活动便更加有规律性,促进胎儿神经系统发育。

相反,孕妇的情绪悲伤或恐惧,会使血液中增加有害神经系统和心血管系统的化学物质,引起肾上腺激素分泌过多,可能导致儿童颌发育不全形成腭裂。有的还可能会造成胎儿早产,甚至胎死腹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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