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卖房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时间:2023-05-08 08:31:05 2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王女士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由中介公司作为王女士房屋买卖的独家委托服务商,中介公司向王女士提供委托定金。委托期间,王女士解除了协议,退还了定金。之后,王女士通过其他中介公司把房子卖了。中介公司起诉王女士违约,索赔7万元。

中介公司称,2015年,我公司与王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委托登记表》,我公司为她提供独家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委托期限为4个月。双方约定,我公司支付王女士1000元作为委托定金,该房屋的委托销售价格不低于350万元。出卖人在委托期限内终止委托或者擅自委托他人出售房屋的,应当向我公司支付委托价款的2%作为违约金。协议签订后,我公司积极为王女士提供中介服务,但在委托期限内通过其他公司将房屋出售,违反了双方约定。王女士被责令缴纳罚款7万元。王女士辩称,在签订合同时,业务员告诉我是服务协议,但没有告诉我有罚款,所以我就用它作为代理书签。该协议是一份标准合同,另一家公司没有向我解释第9条的违约条款,该条款应无效。之后,我已将1000元退还给公司,并送达了解雇通知书。合同已经终止。因此,我们不同意中介公司的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与中介公司签订协议,委托该公司独家代理出售其名下的房屋。在上述协议文件中,对于王女士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中介公司应以较重字体打印提示,这足以引起王女士的注意。本公司已履行相应的提示义务,故本条款有效。王女士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在委托期内不解除协议或擅自委托他人出售房屋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至于违约金数额,法院考虑了王女士的诉求和中介公司的实际损失,减少了违约金数额。法院终审判决:王女士赔偿中介公司违约金1.5万元。合同是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依法成立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应当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当事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权利的条款,并根据请求予以明确另一方的。

本案中,王女士与中介公司自愿签订协议,明确约定王女士有义务在委托期限内不解除协议或擅自委托他人出售房屋,并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上述义务的中介公司以较重的字体打印提示,足以引起王女士的注意,该公司履行了相应的提示义务,该条款有效。王女士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就违约金数额而言,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适当减少。因此,根据王女士的要求,并考虑到中介公司的实际损失,法院最终判决违约金为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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