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哪里开部队未婚证明
因为军人没有户籍只有军籍,现役军人需向单位政治处提交单身证明申请,由军人所在团政治机关开具,地方是无权开的。
军人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其他人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
二、部队未婚证明范本
1、兹证明我单位____,男(女),一九年月日出生,至一九年月日止,从未登记结婚(包括事实婚姻)。
2、兹证明我单位____,男(女),一九年月日出生,至一九年月日与____离婚后,至今日止未再登记结婚。
3、兹证明我单位____,男(女),一九年月日出生,至一九年月日其配偶____死亡后,至今日止未再登记结婚。
三、军人办理结婚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根据《民政部关于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供:
1.《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土兵证》、《学员证》、《离休证》、《退休证》等军人身份证件;
2.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居民身份证。
如一些部队的官兵暂时没有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在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时,在证明右上角分别标注“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已编制公民身份号码。”或“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未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并在标注处加盖印章。对“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未编制公民身份号码”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中“公民身份号码”栏填写“无”。
军人补办《结婚证》,应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本人持证明、军人身份证件和居民身份证到婚姻登记机关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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