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而言,当合伙协议中所限定的合作期已然结束时,该项合伙协议便自然而然地走向终结。
然而,若在上述合作期结束之后,合伙人仍选择持续执行合伙业务,并且其他合作伙伴并未对此表示异议或反对的话,基于这样的情形,可以理解为全体合作伙伴均有意愿使得这一合作关系得以延续下去。
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的合伙协议被视同依然有效。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既然原先约定的合作期早已到期,同时,合作伙伴们之间又未能就新的合作期或其续签时间段达成共识与协议,那么此时此刻,这份合伙协议所规定的合作期限已宣告成为一种无固定期限的状态。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第二款,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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