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登记的其他注意因素
时间:2023-03-10 15:30:36 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抵押物的保值性和变现性。尽可能选择保值性强、易于变现的抵押物。同时要随时密切关注抵押物的状况和变化,防止抵押物被恶意变卖或转移。

2、抵押物的权属证明的真实性。严格审查抵押物权属证明,杜绝抵押人无所有权或经营权,造成无效抵押,并做好抵押物他向权证的保管工作。

3、做好抵押物的评估管理工作,正确估价和判断抵押物的实际市场价值和价值变化趋势,防止由于抵押物市场价值剧烈波动而造成的抵押落空,防止人为高估抵押物价值。当出现抵押物不足值情况时,应及时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追加抵押物或提供其他类型的担保。可以根据市场敏感程度对抵押物进行科学分类,对贷款抵押中的不同抵押物和抵押年限分别设定不同的抵押率,以更好地满足防范和控制风险的需要。

4、督促抵押人及时办理抵押物保险手续,要求企业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债权行为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限应覆盖并超过抵押贷款的合同期限。

一、房产抵押贷款担保

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房产抵押。房产抵押是指借款人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自住住房或自有其他房产作为抵押物申请的一种贷款担保方式,房产抵押担保范围为借款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其中,购买自住住房所在楼盘已竣工验收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二手房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物;购买期房、经济适用房,因征收产权调换的房屋以及异地购房的以自有其他房产作为抵押物;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申请贷款的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物,若不具备抵押条件须以自有其他房产作为抵押物。那什么是房产抵押贷款担保呢?是指借款人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自住住房或自有其他房产作为抵押物而申请的一种贷款担保方式。采用该担保方式,好处是能减少借款人贷款成本,无需缴纳担保费用,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但缺点是作为贷款抵押的房产必须将房产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贷款额不得超过抵押房产评估价值的70%,抵押房产如需评估房产价值的,则会增加购房费用。

二、抵押权人的权利

(一)抵押权保全的权利

抵押权的设定,并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仍有权对抵押物为使用、收益,因而即有可能发生对抵押权的侵害,而致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为维护抵押权人的利益,法律对抵押权人特设下述权利:

1、停止侵害请求权

当抵押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这种侵害可以是积极作为的侵害,如对树木的砍伐,土地的毁损等;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侵害,如对机器不为必要的修理等。需要指出的是,抵押权人的停止侵害请求权的行使,不以已经造成实际损害为必要,也不要求这种损害已达到使抵押权人不能完全受清偿的程度,只要侵害行为足以减少抵押物的价值即可,这是抵押权不可分性的必然要求。抵押权不可分性要求抵押物的各部担保债权的全部。抵押物任何一个部分的损害均构成对抵押权的损害。

2、恢复价值请求权和增担保请求权

当抵押人的行为已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即增担保。但是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可得到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

(二)抵押权处分的权利

抵押权的处分权为对抵押权本身的处分权和对抵押权次序权的处分权二种。

1、对抵押权本身的处分权

对抵押权本身的处分权又可分为抵押权的抛弃和抵押权的让与两种形式,抵押权作为抵押权人的一种利益,权利人当然可将其抛弃。一般地讲,抵押权抛弃后,抛弃了抵押权的债权人就成为普通债权人。但也有个别国家规定,债权人可为同一债务人的他债权人的利益相对的抛弃其抵押权,也即是说只是使抛弃人和受抛弃人处于同一位次,于抛弃人的抵押权位次上依抛弃人应得的受偿额,按其债权额的比例优先受清偿。抵押权的让与因抵押权的从属性质,在各国受限较严,一般只允许其与所担保的债权同时让与,而不得就抵押权单独转让。

2、对抵押权次序的处分权

抵押权次序是指于一物之上存在数个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优先受清偿的次序。次序对抵押权人来说是一种极大的利益。对抵押权次序的处分分为次序的抛弃和次序的让与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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