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子能办理房产证吗
时间:2023-03-06 11:41:56 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可以备案,但是需要以开发商是否办理了预售许可为前提条件。在建工程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在建工程的占有,将其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其上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物权。由此可见,在建工程抵押权最大的特征不在于抵押权人的特殊性,也不在于抵押担保目的的特殊性,而是在于抵押财产的特殊性。

一、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优先购买权

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没有优先购买权,一般来说抵押权人只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可以从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中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有什么区别

质押和抵押的区别在于:

1、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

2、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

3、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4、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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