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危险驾驶罪”,是指无视道路上的驾车规则,通过有以下特定情节之一的非法操作行为来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活动:1.以极具竞争性的行驶方式进行道路竞速,且其情节恶劣达到足以影响公众安全的程度的;
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直接涉及导致极其严重的刑事责任和法律后果;
3.在提供校车服务或办理旅客运输业务中,严重超出乘客定额承载标准,或者严重超过行车时速法定上限的违规操作;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制法规,实施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对公共安全构成潜在威胁和实质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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