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法规所涵盖的危险驾驶罪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首先是追逐竞驶行为,若情节严重到相当恶劣程度;
其次是在醉酒状况下驾驶机动车辆上路;
第三种情况则涉及从事校车运营或者客运行业,且这类从业人员严重超负荷承载乘客,或者在行驶过程中严重超出规定速度范围;
最后一种情况,即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并对公众安全造成潜在威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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