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1、职工所在单位,应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按职业病防治法规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30日后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申请之日前的工伤待遇由单位负担。
2、职工因工死亡,应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工伤认定后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受伤应在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3、职工工伤后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必须安装各类辅助器具的,须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申请相关待遇。
4、领取长期待遇人员每年6月20日前需提供领取资格的证明,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待遇,逾期不提供或不符合条件的停发待遇。
5、申请医院直接结算医疗费用的,应提供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的工伤职工继续治疗的相关证明。
二、工伤保险待遇审理程序
(一)前台受理工作人员接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将当场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对已参加省直工伤保险,且申请材料完整的,应当场受理,发给《受理回执》。
(二)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因工受伤时该人员未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的(先行支付除外);
2、因工受伤时单位未缴交工伤保险费的;
3、未取得《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医疗终结期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未取得批准证明的;
4、未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确认,擅自安装、配置、维修、更换辅助器具的;
5、申请资料不完整的。
(三)医疗保险部在收到前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材料后,应在6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核定其各项待遇。如果发现前台受理的资料不完整或不真实的应及时退回前台通知补正资料,待资料补充完整真实后再重新启动工伤待遇审理程序。
(四)单位经办人持《受理回执》在约定的时间在我局网上打印《省直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
(五)单位或申请人如果对省社保局核定的待遇有疑问,应60日内向省社保局提出。确实有误者,可申请重核。
三、工伤保险待遇发放程序
(一)领取《省直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的当月,省社保局将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拨到单位,单位负责按规定发放。
(二)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般每年调整一次。工伤待遇需要调整时,我局对符合条件的领取工伤长期待遇人员的待遇进行调整,用人单位网上打印《省直工伤长期待遇调整通知单》,通过单位发给享受待遇人员。
(三)领取长期待遇人员,应当在每年6月20日前向省社保局提供由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领取伤残津贴者可由用人单位出具),才能继续领取待遇。逾期不能提供者,我局将从下一个月起暂停发放有关待遇,待补报资料后确认符合继续享受待遇的,予以补发。
(四)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逾期不报的,单位负责追回多领的待遇。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五)申请省直医院直接结算医疗费用的住院伙补助费,按35元/天拨付工伤人员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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