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协议无效的情况有:1、竞业协议的主体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协议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所以,并不是所有的员工都在竞业限制的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可对普通员工进行限制。2、规定的竞业限制时间超过了二年;《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在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后,对竞业限制人员从事同类业务规定的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超出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
竞业协议无效的情形
1、协议主体错误。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必须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实行竞业禁止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并且协议的另一方必须是符合竞业禁止适用条件的人员,如果不满足协议签订的主体条件很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2、超过竞业禁止的期限。根据《劳动法》第24条规定,竞业禁止协议的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期限超过两年,则超出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
3、不给劳动者补偿。用人单位让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就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补偿。如果该竞业禁止协议未约定补偿数额或者给付标准,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此事项协商,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给付补偿金,则该协议不对劳动者产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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