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婚成年子女购房时,由其父母提供资金支持所购得之房产,纠纷中所涉及的财产归属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如下要求进行界定和处理:
第一种情况,若房产产权以父母名义登记注册,那么此部分资产并不被视为夫妇双方的共有财产;
第二种情况,若房产所有权证书上显示的是出资子女的名字,毫无疑问这部分资产应当被确认为该已婚子女与其配偶之间的共同财产;
然而,如夫妻双方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另当别论。
第三种情况则是,若房产产权以夫妇双方的名义登记注册,此时房屋通常会被视作夫妻双方间的共同财产,除非夫妻二人先前已有其他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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