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
一、是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
二、故意阻碍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
三、行为人为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
四、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事通信,造成严重后果。
五、明知武器装备不合格,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
六、违反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的质量管理规定,因过失向武装部队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造成严重后果。
七、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
八、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导致军事管理区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九、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
十、指煽动士兵逃离军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十一、明知是逃兵而用,情节严重的行为。
十二、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
十三、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
十四、以秘密手段窃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十五、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服、车牌等特殊标志,情节严重。
垄断行为的危害
1、达成垄断协议。是指在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又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两种。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相互竞争的协议。主要表现为: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对竞争造成排除、限制影响和作用的协议。主要表现为: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称为滥用市场竞争优势。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支配地位,从事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不仅指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合并后形成一个更大的经营者,因而影响到市场的结构和竞争状态;而且指一个经营者通过特定的行为取得对另外的经营者部分或者全部控制权,同样影响到市场的结构及竞争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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