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物出给客户属于物权转移吗
我国新实施的《民法典》对物权的变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物权的变动包括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四个内容,物权转移即物权的转让,物权的转让又与物权的设立和消灭息息相关。物权的转让即将转让人对转让物的物权消灭,同时在受让人身上设立转让物的物权。同时,物权转让分为动产物权的转让和不动产物权的转让,因此,货物出给客户是否属于物权转移首先要判断货物的属性和出给的方式。一般货物都属于动产,但也不排除为特殊的动产。出给的方式分别有交付和登记,一般动产交付即发生物权转移的效果,特殊动产比如汽车、航天器等需要完成登记,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一般来说,货物出给客户属于物权转移。
二、关于动产物权转移的学说
我国传统民法对动产物权转移的学说大致有两种,一种是交付主义,一种是登记对抗主义。交付主义即当事人完成动产的交付即完成了物权转移的公示,产生物权转移的效果。登记对抗主义即,动产物权自完成交付时发生物权转移,但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另外,关于交付,我国《民法典》也规定了四种不同的交付方式。
三、动产交付的方式
我国传统民法对于动产交付大致上有四种方式,分别为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观念交付。
1、现实交付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现场完成动产的交付。
2、简易交付即在发生物权转移前,受让人就已经占有该物的情形。
3、指示交付是指转让人并未实际将该物转让给受让人,该物由第三人占有,转让人实际上是将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
4、观念交付是指当事人约定物权转移后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物,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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