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的物属于客体吗
标的物不等于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在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客体是物,也有人认为客体是物和行为,依通说,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既外民事法律关系是一个统一的概念,它的客体也应该是统一的,把“物”和“行为”这两个不同的事物分别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不妥的。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只能作为权利的标的,不能作为客体。单纯的物和行为一样都不能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只有把它们结合起来,即结合成“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如买卖关系中的客体是交付买卖的物的行为;运输关系中的客体是安全、及时送达运输标的物的行为。即使是在所有权关系中,其客体也不是所有物本身,而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有物的行为。而标的物,很明显是指"物",例如买卖关系中,标的物是指卖方须交付的货物.
二、标的物可以是行为吗
1、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例如,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
2、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
演出合同是劳务合同,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在演出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购买看演出,也是一种合同行为,你的权利是观看演出,你的义务是付费;对方的权利是收费,义务是提供演出。该合同中,没有标的物。
三、民法典质权的标的物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质押有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所以质押权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各种财产权利,如票据、股票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全文85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