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转让与租赁合同纠纷解决策略
时间:2023-07-13 23:10:20 3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一般物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但是,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或者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原租赁合同不能再继续履行。

用益物权转让与租赁区别

性质不同:租赁权,是指承租人对他人所有之物,进行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因此从性质上说,租赁权是一种债权,只不过租赁权具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物权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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