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法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会议召集人不具备资格;(二)会议通知或者公告有瑕疵的;(三)非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参加表决的;(四)决议未达到法定最低表决权的;(五)决议内容同样违反公司章程的,上述情形存在董事会决议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向人民公园提起无效或撤销的诉讼
该决议是否无效或撤销,必须经法院确认和判决。股东提起诉讼,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者可以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依照股东会或者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办理变更登记,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
公司法第一次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原告因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和期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违反《公司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不具备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股东会、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我们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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