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对于残疾军人的补助,大部分省市自治区是一年限制在累计3000元封顶。
旧伤复发工伤伤残军人如何处理
旧伤复发工伤伤残军人需要申请工伤复发认定,然后对此进行一定的赔偿。
劳动者因工负伤,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劳动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权利。转业军人旧伤复发而引起的工伤,旧伤复发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1至4级的工伤人员旧伤复发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5至10级工伤职工和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属于转业后因旧伤复发并被认定为工伤,故不应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是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他应当享受。
退伍军人旧伤复发提出工伤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原在军队工作,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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