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唯有等到整个开发项目完全结束、手续完备并进行结算之后方能在清算中一并计算。如有额外盈余则可退还,若出现亏损也须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然而,需注意的是,除了保障性住房之外,我国东部分部省份的预征率不得少于2%,而中部及东北部省份则不应小于1.5%,至于西部地区各省的比例则应控制在1%以内。
同时,各省级行政区还需要依照具体房产类型制定适宜的预征税率予以执行。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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