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需要遵循调查取证、立案告知、审核决定以及强制执行的规定流程。如果行政部门根据以上流程依法强拆,那么对违建建筑的依法拆除行为是不需要赔偿的,但建筑拆除后仍有利用价值的建筑材料等相关物品,属于被拆迁人私人合法财产,应当妥善保留,无权擅自处置如有损毁照价赔偿。
业主财物被盗物业纠纷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业主财物被盗物业纠纷的举证责任由业主、物业公司共同承担。
“谁主张谁举证”,这是一般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中列举了八项举证责任倒置情形,而对因物业服务合同发生的纠纷,并没有规定。
但事实上,由业主承担物业公司在履约过程中有过错或不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举证责任是很难的。
成文法国家,法律规范总是慢于现实生活的变化,也因立法技术方面的问题,缺陷在所难免。
“徒法不能自行”。
当法律规范不详尽,不能实现个别正义时,就需要法官在审判实践中根据诉讼基本原则灵活对待。
对这类纠纷,法官应当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不能机械司法,僵化办案。
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发生最多的是业主的车辆在小区内被盗。
作为有车的业主在选择住宅时,要考虑有地方停车而且要安全。
我国的物业服务企业大多是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子公司,在规划设计时也都有统一的车位或车库。
业主将车停放在指定的车位或车库,就应视为将车委托给物业公司代为保障其安全。
1、如发生被盗,作为业主,应当对如下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将车停放在车位或车库的事实;
(2)尽到了该尽的防范义务,如车门锁、报警装置的完好性等;
(3)车辆的价值。
作为物业公司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是,证明自己已尽到了一个善良服务人的注意义务。
2、一般来说物业公司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是:
(1)小区内治安状况的总体情况。
总体情况良好,可以证明物业公司在履行安保义务上是没有过错的。
如果总体情况不好,正如前文所述,经常有打架斗殴,失窃失盗现象发生,就可以认定物业公司有过错。
(2)小区与外界通道是否设置了门卫及值班记录,值班记录主要用以证明有人值守。
从常理讲,要求门卫对所有进出人员进行登记是不可能的。
(3)在主通道及统一停车车位或车库周围设置的防范措施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如夜间巡逻、电子监控设施、单独的值班室及值班人员等等。
防范程度应当与业主支付的服务费对等。
正如你不能要求豪华宾馆与一般招待所对住宿顾客的人身、财物的安保义务是一样的。
(二)小区内发生入室盗窃、抢劫,造成业主人身伤害、财产受损情形的举证责任。
这类情形,往往涉及刑事犯罪。
由于刑事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突发性、不可预见性,因而作为物业公司的安保义务,应当不超出与业主签订合同时所能预见的情况。
所以发生业主在居家内被伤害、财物被盗被劫,物业公司一般应从以下几面举证证明已履行合同约定的安保义务:
(1)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
(2)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具备职业资格;
(3)健全的保安服务制度;
(4)按制度履行注意义务的记录或证明,如值班日志、重大事故报告记录等;
(5)为履行安保义务所采取的措施、配备的设施及必要的宣传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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