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后针对离婚协议书能否提出异议,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境进行深入细致地分析判定:
首先,《离婚协议书》作为阐述夫妻双方针对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等多方面内容的书面协定,它反映出了双方真实一致的意愿表现。
而在离婚协议之中涉及到的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文,抑或是当事人基于离婚原因单独就财产分割问题所达成的共识,皆对男女双方具备法律性的约束力。
因此,在广大的情况之下,男女夫妻双方都应对照既有的协议去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轻易产生反悔的念头。
其次,如若在签署离婚协议的过程当中,存在受到要挟或欺骗等违法行为的那些当事人,他们便有资格提出异议并要求法院对此裁定予以撤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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