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申请由哪个仲裁委员会负责?工伤认定申请不受仲裁委员会管辖,而是向用人单位所在协调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工伤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日期,向协调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有特殊情况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用人单位未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疾病。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工伤认定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工伤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2)工伤赔偿项目和标准(赔偿项目和标准):
1。医疗费用:工伤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清单》、《工伤保险药品清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要求。
2。住院伙食补贴:住院期间出差伙食补贴的70%。
3。交通费、食宿费: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的伙食补贴标准。4。康复治疗费用:工伤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清单》、《工伤保险药品清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根据当地法规,康复治疗需要由机构组织的专家进行评估。辅助器具费:各省、市工伤辅助器具定额标准。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义眼、假牙、轮椅等辅助器具的。
6。停工留薪:原工资福利不变,由单位按月发放。停工留薪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遇重伤或特殊情况,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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