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由于房屋本身存在客观性的阻碍因素导致无法办理相关证件,或者是出租方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不予主动积极地配合承租方进行相应手续的办理,从而引发了复杂的法律纠纷;
其次来看,承租方由于对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合同中约定的面积出现出入的担忧,因此选择拒绝支付租金或采取降低支付额度的方式来处理纠纷;
第三种情形则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擅自决定将物业从原始地址进行搬迁,然而出租方却不愿意接纳该建筑物,从而在政府审批和监督层面引发了激烈的争议和矛盾;
最后一类纠纷则源于租赁未经政府部门批准以及未获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的房屋过程中可能引爆关于合同效力方面的争议。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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