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在工伤治疗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时,应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相关规定。同时,若没有稳定的家庭护理收入来源,可以根据当地普通护理人员的市场价格水平来确定。另外,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应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决定和受伤职工医疗救治的情况。
若没有稳定的家庭护理收入来源,可以根据当地普通护理人员的市场价格水平来确定;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应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决定和受伤职工医疗救治的情况。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情需要劳动能力鉴定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因此,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情需要劳动能力鉴定的,也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因此,如果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不仅需要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还需要提供有关决定和受伤职工医疗救治的情况。
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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