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事人之间存在违约行为时,无论是哪一方发生违规,皆应为其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具体而言,这些责任可以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要求其继续履行原有的协议义务;
其次,给予改正过失的机会,如采取必要的补偿性措施;
最后,承担因其违反合约导致的相关损失赔偿责任。
然而,在确定损失赔偿金额时,我们需要考虑到违约行为实际产生的影响以及合同执行后预期可实现的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这份赔偿额度不能超越协议签订时所能预见到或应当预见的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程度。
除此之外,关于损失赔偿的详细事宜还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和处理。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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