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出资是指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对合伙企业追加投资的行为,为了促进合伙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或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的直接目的是发展企业规模和扩大企业经营,从而达到共同的经济目的,带来更高的投资回报。但是,在合伙企业成立初期,业务发展迅速,仅依靠合伙人的原始投资,甚至以利润投入,难以满足合伙企业发展的需要。即使在企业发展的成熟阶段,也可能会扩大业务规模,但现有的财务资源得不到支持,一些合伙企业出现经营亏损,要想继续下去还需要新的财务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无法以企业的名义筹集资金,合伙人有必要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额
增加出资额需要合伙人向企业投入更多的资金,使其对企业承担更大的经济责任,投资承担更高的风险。这必须是双方自愿的,并符合《合伙协议》的规定。《合伙法》第33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可以根据合伙协议的规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以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换言之,如果合伙协议中有约定,或者所有合伙人事后一致决定增加对企业的出资,则每个合伙人都有增加出资的义务。如果没有这样的协议或决定,他们就没有这样的义务
如果合伙企业的一方未能履行其部分出资义务,他们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65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按时足额缴纳其出资;未按期足额支付的,应当承担补充支付义务,并向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明确规定,合伙人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不向合伙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换言之,法律只赋予合伙人调查非出资合伙人违约责任的权利,合伙企业无权在此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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