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延长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书面申请延长工期。
1。施工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图纸和开工条件的。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施工申请手续和施工许可证取得、坐标、水准点、地下管线资料等施工技术条件齐全,施工现场具备三通一平的施工条件。
对于施工许可证,应注意:施工许可证中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等内容是否与合同一致;是否存在3个月以上不开工、不申请延期或6个月以上不开工的情况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个月;停工一年恢复施工的,是否报发证机关核查。
2。施工单位未按约定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造成施工异常。
3。施工单位指定的代表未按约定作出指示和批准,导致施工异常。4。
5。一周内,非施工单位造成停水、停电、停气8小时以上。
6。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事件的要素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一旦发生,要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和防止损失扩大,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期限及时上报。
7。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企业发出检查通知单,但施工单位未及时检查。
8。施工单位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和场地的。
工期延长的确认程序:
在工期延长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份书面报告,说明延误的内容和追加的合同价款。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逾期不确认报告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延长工期。
当然,由工程师确认的延长期应为该事件造成的合理延误,工程师应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工期定额、合同、,经工程师确认的延长工期应作为合同工期的一部分纳入合同工期。承包人对工程师的确认结果不同意的,按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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