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纠纷不属于特定管辖范围,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特定案件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包括因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以及因继承遗产而引起的诉讼。特定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或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纠纷不属于特定管辖范围。特定管辖范围包括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以及因继承遗产而引起的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案件,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纠纷是否属于特定管辖范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纠纷案件属于公司纠纷特别程序,不属于普通民事案件。因此,公司纠纷案件不属于基层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而应由公司纠纷特别程序中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这一规定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中找到。因此,对于公司纠纷案件,只要符合特定条件,就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纠纷案件不属于基层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而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只要符合特定条件,就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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