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2、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3、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4、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6、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7、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一、证明公司住所的证明
(一)产权证明
企业住所的产权证明可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有共有权人的,还需要提交《共有权证》复印件。
2、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房屋租赁备案证》复印件。
3、建设部门核发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商品房预售证复印件。
4、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城镇无产权证明的商业用房,可由乡镇以上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园区管委会出具同意该场地作为经营场地的证明。
5、出租房为有“住宿”经营范围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的,提供宾馆、饭店、招待所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房屋性质属军产的,则提供部队房管部门颁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7、房屋性质属武警部队的,则提供武警部队颁发的《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8、进市场的提供《市场名称登记证》复印件。
(二)使用证明
企业的住所系租借的,除提交上述之一的产权证明外,还应提交下列之一的使用证明:
1、属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出租方应是房屋所有权人,承租方应是企业);若属转租的,还应提交转租协议(出租方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明或在转租协议上盖章(或签字)确认。
2、属企业无偿提供给分支机构使用的,提供企业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房屋产权属股东(投资人)所有,由股东(投资人)无偿提供给所投资的企业使用的,提供股东(投资人)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
(三)住宅作为经营场地
若是城区底层住宅作为经营场地须不影响他人生产生活,有合法房产证的,社区出具同意办照意见即可申请;无房产证的,街道、乡镇政府出具同意办照意见也可申请;若是从事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及广告业、设计业、经济信息咨询、策划业的无污染的服务性行业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投资人向所属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申请,经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公示,书面征求本单元业主意见并无异议后,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出具同意的证明;除此之外则另应提交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
(四)住所文件不一致的佐证
若房屋的“产权证明”标示的地址、所有权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则应提交下列之一的证明文件:
1、前述“产权证明”的地名若与实际地名不符,则应提供地名办的证明(地名办的证明在注明新地名的同时必须注明原地名)。
2、签订房屋租赁(使用)协议、出具房屋无偿使用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若与前述房屋“产权证明”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时,则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的证明。
3、若实际地址不变,只是更换了门牌号码的,只需提供地名办的证明。
(五)配套用房
若房屋的产权属社区配套用房的,则另应提交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房屋属服务或活动用房的证明。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社区办公用房及车库等政府规定不得作为经营用房的,不得作为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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