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由于租赁人拖欠租金,租赁人要求解除合同时,下一个租赁人要求租赁人支付租金和违约金以抵抗租赁人的合同解除权,人民法院必须支持。但是,租赁合同无效的除外。下一个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过了应付的租金额,可以打折租金,向承租人索赔。
租赁合同违约金标准
(一)如果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有约定(租房违约金的数额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的)、则按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支付。如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为一个月的租金,那么一旦违约,出租人就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一个月租金同样数额的违约金,作为违约赔偿。(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变更,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可认为约定过高,可要求降低。如房屋租赁费用每月仅为1000元,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达到了一万元,那么违约的一方可以请求降低。(三)房屋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没有约定,应按对方违约对你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计算违约金并退回押金和多余的房费。(四)租房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即给付房租之外的给付,即如果承租人尚拖欠出租人租金1500元,那么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是不包含在这1500元以内的。(五)租房违约金的处理:双方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赔偿约定的金额,如果协商不成,可到法院提起诉讼。
《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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