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合伙企业破产时,其负债的清偿顺序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首先,需用企业的全部资产来偿还清算所需的相关手续费以及给付员工薪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的补偿金。
然后,剩余的财产需要交纳所有未偿清的税款,并继续清偿其他债务。
如果前期的这些都已经完成了,所剩下的财产应当依照合伙协议中的预先规定进行分配。
然而,倘若没有提前做出具体的安排或规定不清晰的话,那么所有的合伙人就必须共同协商并做出决定。
如若协商结果无法达成一致,那所有的合伙人则需依据实际出资比例来分享财产,承担债务。
当无法计算出每个投资人的出资比例时,最后的办法便是让所有的合伙人平分所得财产和承担债务。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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