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规,在合伙企业面临债务之际,其需首先利用全数资产进行偿债。
如若合伙企业无法于债务期限届满前完成清偿任务,那么普通合伙人将被要求承担无限制的及连带的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第一点,当合伙企业的所有资产无法满足债务偿付需求之时(须优先考虑企业责任),债权人有权自由选择请求全体普通合伙人中任何一位或多位承担全面的偿还义务,同时也可依照自身意愿,按照相应的偿还比例向各个合伙人进行分别追索(此时对各普通合伙人之间的责任顺序不再加以区分)。
对于第二点,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并无直接约束力,普通合伙人不得以自身投资比重过大、存在特殊约定的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债务另有担保人以及自身已筹集到的还款等理由为借口,拒绝向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鉴于普通合伙人需承担无限制和连带性的赔偿责任,当其实际偿付金额超出预期亏损分担比例时,有权遵循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条款向其他普通合伙人提出补偿主张。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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