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企业债务结算规则。合伙企业应当首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债务。同样,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应首先用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清偿。如果合伙企业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一名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且偿还金额超过其损失份额,则该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有关债权人不得以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他们也不得替代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权利。合伙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可以用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清偿;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其他合伙人未能购买且不同意将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则应依法为该合伙人办理提款结算或减少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债务结算规则。如果一名或多名合伙人因其专业活动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伙企业债务,则其应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应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所有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及因合伙人在其专业活动中的无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的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财产对其经营活动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应当设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支付合伙人执业活动产生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由一个单独的账户管理
III.有限合伙人的债务偿还规则
1。有限合伙人自己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合伙人可以用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清偿;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一名有限合伙人成为普通合伙人,他将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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