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四级伤残:21个月
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如果计算标准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896元乘以原《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月份数之积的(四级伤残为18个月),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四级伤残:75%。
标准为: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上述标准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待遇。
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分别按照3个不同等级支付生活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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