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简介王于2005年10月19日在武汉一家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2007年5月,王从武汉调任上海,担任业务管理部副经理,月薪4500元。双方同意,公司有权根据王的工作表现和公司奖惩制度的规定,给予王相应的奖惩。2008年1月,公司发布《关于开户岗位手续费设置检查结果的通知》。通知称,自2007年12月以来,公司对开户环节进行了检查,发现客户手续费设置有误,给公司造成损失8万多元,并对相关当事人和开户岗位直接领导王某提出批评,关于扣留王某月薪的决定等。因此,公司于2008年2月扣留了王某2500元的工资,并于2008年3月扣留了2000元。2008年12月18日,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返还2008年2月、3月非法扣罚的工资4500元,并支付赔偿金4500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在审理期限内结案,因此王向法院起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单位处罚是用人单位对违纪劳动者的一种处罚措施,是用人单位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一种方式。中国相应的劳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制定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对于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工人,雇主有权对其进行处理。用人单位作出的处罚,只要不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且经济处罚不影响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不得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公司于2008年1月决定从王某处扣减一个月的工资,并于2008年2月和3月分别从王某的工资中扣减2500元和2000元,这并不影响王某的基本生活保障。因此,法院认为处罚决定不属于劳动争议。王要求公司退还2008年2月和3月扣留的工资和支付的赔偿金的请求未得到处理。最后,法院驳回了王的索赔
III.案件评估
(I)单位处罚的法律性质
劳动法规定,雇主有权制定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单位有权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劳动者进行处理。单位处罚是用人单位对违纪劳动者的一种惩罚和训诫。也是用人单位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常用手段(二)单位处罚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范围,争议案件的范围包括以下六类:(1)因确认劳动关系引起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引起的争议;(3)因除名、解雇、,辞职和辞职(4)因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引起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引起的争议,经济补偿或补偿(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那么单位处罚是否属于上述六类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实践中,关于单位处罚引发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一直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有使用劳动者的自主权,对劳动者的处罚属于劳动自主权的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不应介入;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单位惩罚根本不干预,纠纷不被接受,当工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就不会得到救济。根据上海目前的司法实践,如果因单位处罚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取决于具体情况:(1)单位处罚虽然涉及经济扣减和处罚,但是具体的、分阶段的,且不涉及解除或变更劳动合同,单位有权对员工进行管理,不适用于劳动争议案件(2)如果用人单位的处罚涉及变更或终止劳动合同,或经济处罚影响员工的基本生活,应给予双方一种救济方式,可作为履行劳动合同引起的争议,并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对王传阅批评通知的处罚不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和终止,而扣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处罚并没有影响王的基本生活。因此,法院没有将本案纳入劳动争议的范围,也没有干预公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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